报告显示:2024年4月12日09时05分,文山市境内蒙铁线**路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伍佰叁拾叁整(¥515533.00)。 经调查认
报告显示:2024年4月12日09时05分,文山市境内蒙铁线**路段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伍拾壹万伍仟伍佰叁拾叁整(¥515533.00)。
经调查认定:文山**“4·12”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姚*斌于201*年3月9日通过购买方式,获得云N1*2重型自卸货车,未办理车辆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
2.魏*福:男,生于1980年12月28日,系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经理)。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有版本号:文山修复项目部〔2024〕1号,发放号:ZD-2024-4,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安全生产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云南通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设置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长:魏*福,副组长:陈*,成员:魏*青、苏*贵、马*伟、李*鑫、矣*林。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建立有《安全管理的方针及目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及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综合应急预案》《安全保通方案》《风险辨识管控》。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定有《安全保通方案》,但未能按照《安全保通方案》管理制度抓工作落实,在施工期间,保通人员未能观察车辆安全行驶至装卸点状况是否正常,就脱离车辆视线现场,导致他人进入施工现场处于运行车辆视线盲区,是造成此次施工区域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要因素;未在施工场地设置警示标志引导车辆通行,未确保施工地段安全行车和巡查工作,未确保施工范围安全。
2024年4月12日上午8:30分,姚*斌驾驶云N1*2车辆运输第一车砂石料,9:01分返回工地运输第二车砂石料。(根据现场视频显示)9:04分40秒,保通员钱*轩看到云N1*2车辆接近施工现场随即作出示意手势,看到车辆准备进入停车场时便走向铣刨机作业处。9:04分48秒车牌号为云H3*0的微型车进入停车场。9:04分55秒,云N1*2车辆进入停车场路口进行调头作业。9:05分13秒,倪*谷从云H3*0微型车下车后沿施工路段往铣刨机方向进入施工现场。9:05分33秒,云N1*2车辆完成调头作业,向铣刨机方向倒行。9:05分44秒,行人倪*谷被车辆右侧尾部撞倒后遭到碾压。9:05分51秒,姚*斌驾驶车辆向前行驶了2米左右。9:06分,姚*斌停车后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车辆右后轮后方躺着1人,疑似已死亡。9:06分55秒姚连斌回到驾驶室,9:09分45秒,姚*斌从驾驶室拿毛毯为其盖上。
事故地点位于文山市境内蒙铁线K*+*M路段为铣刨施工现场,路面中央摆放有锥形桶,照明条件为白天。
2024年4月12日上午9:05分发生事故,姚*斌9:08分拨打110报警电线急救电线分施工方安全管理人员李*鑫到达现场电话报告项目经理魏*福发生事故,9:14分魏*福电话向甲方负责人卢*宇报告施工场地发生事故。
9:25分文山市公安局大队马塘中队民警到达现场,立即开展现场警戒及勘验相关工作。9:32分马塘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立即开展急救工作,经医护人员确认伤者已无生命体征后撤离事故现场。10:30分,殡仪馆车辆及死者家属到达现场,死者遗体被抬上殡仪馆车辆,随即解除警戒道路恢复通车。
事故发生后,姚*斌与死者倪本谷直系亲属(阮*珍、倪*贵、倪*美、倪*芳、倪*水)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肆拾陆万叁仟捌佰肆拾捌元整(¥463848.00)和丧葬费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共计人民币:伍拾叁万零捌佰肆拾捌元整(¥530848.00),赔偿后已取得家属谅解,2024年4月14日死者遗体火化后进行安葬。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事故应急处置到位,处置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姚*斌驾驶车辆进入施工场地作业,行驶过程中未确保车辆周边安全,致正在施工现场行走的倪*谷被车辆右侧尾部撞倒后碾压,造成倪*谷死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疏于管理;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公司保通员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未完全确定施工场地云N1*2车辆安全进入施工区域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1.姚*斌:云N1*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进入施工场地作业,行驶过程中未确保车辆周边安全,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追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
2.魏*福: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工作失责。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魏*福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3.李*鑫: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兼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主要表现为: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李*鑫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4.钱*轩: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保通人员,因工作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表现为:指挥车辆过程中没有全程督促车辆按规范进行操作,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不熟悉,无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文山市应急管理局。
5.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表现在: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严不实,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设置警示标示,对进入工地的车辆及人员加强安全管理。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文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云南省公路局文山公路局文山分局、马塘镇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决策部署,扎实开展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时段等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健全,事故发生前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失职、渎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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